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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朱玲与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玲,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朱玲,淮安市瑞祥五金市场消防器材批销中心业主。委托代理人陈军。被执行人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尤正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跃,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朱玲申请执行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淮安润尔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潘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