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黄凯、翟海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凯,翟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前旗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平,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凯,男,3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翟海霞,女,40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黄凯妻子)。本院在执行乌拉特前旗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黄凯、翟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