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9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俞家胜、陈梅东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俞家胜,刘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德煌,局长。被执行人俞家胜,男。被执行人刘小菊,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9行审82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家胜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晓华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龙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