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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9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俞家胜、陈梅东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俞家胜,刘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德煌,局长。被执行人俞家胜,男。被执行人刘小菊,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9行审82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家胜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晓华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龙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