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黄四龙与徐金水、吴文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四龙,徐金水,吴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56-1号申请执行人黄四龙,教师。被执行人徐金水,居民。被执行人吴文波,居民。申请执行人黄四龙与被执行人徐金水、吴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金水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2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吴文波负连带保证责任,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金水因涉嫌犯罪而被逮捕,正在审理过程中,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吴文波无固定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