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郭海芝与张方、周口新时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芝,张方,周口新时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760号原告郭海芝,女,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永淼,唐河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方,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538。被告周口新时空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中原商贸城)。法定代表人崔洪喜,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地址: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潘建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海芝与被告张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海芝的委托代理人郭永淼,人保财险委托代理人时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方、周口新时空运输有限公司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被告张方驾驶豫P×××××号重型自卸车行驶至335省道唐河县古城乡黄店路段时将原告撞伤。事故经县公安交警大队做出唐公交认字(2015)第8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张方驾驶的豫P×××××号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购买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此,原告请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18147.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郭海芝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情况;2.医院诊断证、入院证、出院证、病历及医药费票据、用药清单,证明原告住院治疗情况及医疗费情况;3.交通费、住宿费票据,证明原告产生的交通费为3000元4.伤残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及鉴定费支出情况;5.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6.保单,证明被告车辆投保情况;7.工作证明、劳动合同,证明原告一直在城市居住、其收入来源于城市,对原告的各项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被告人保财险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如查实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原告诉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时无免赔事由,我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经法院裁定,我公司已垫付医疗费30000元;不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被告人保财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保财险仅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质证: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无异议,向法庭说明该文书载明车辆超载,我公司商业险免赔10%;原告病历、医疗费票据,原告先后住院三次,但未出示三次病历,仅出示南阳中心医院诊断证,请求法庭责令原告出示三次完整病历资料;交通费票据,存在连号现象,请法庭合理审核其数额合理性,我公司认为交通费500元为宜;四、五、六无异议;证据七,工资证明无相关人员签字,未出示工资表、扣发工资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原告如不能提供该公司所在地居委会、公安机关相关证明,证实原告在该公司务工满一年,原告请求的数额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2、4、5、6经本院核实,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为有效证据;证据7不足以证实原告在城镇工作、生活情况,不予采信;交通费系事故发生后必然产生费用,结合原告住院的时间、就诊地距离及家属陪护等情况,酌定为1000元。依据原、被告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0月,被告张方驾驶豫P×××××号重型自卸车行驶至335省道唐河县古城乡黄店路段时将原告撞伤。事故经县公安交警大队做出唐公交认字(2015)第8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张方驾驶的豫P×××××号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购买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郭海芝受伤后在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62天,支出医疗费用共92156.6元。被告张方为原告郭海芝垫付医疗费40000元,人保财险先予执行3000元。原告郭海芝的伤情经南阳科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鉴定,该所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郭海芝颅脑损伤评定为X级伤残,胸部损伤为XIII级伤残。另查明,肇事的豫P×××××号重型自卸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其中交强险12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0000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2015年10月22日,被告张方驾驶豫P×××××号重型自卸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倒车时,将原告郭海芝撞伤。该事故经唐河县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被告张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该事实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责任比例承担,商业险不足的部分,由直接侵权人承担。本案中,被告张方驾驶的豫P×××××号重型自卸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有交强险,超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的损失,由直接侵权人张方全部承担。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该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原告郭海芝请求赔偿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1、医疗费,原告郭海芝因人身损害在医院支出的医疗费共计92156.6元,予以确认;2、护理费,原告住院治疗62天,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同时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80元/天计算,数额为62天×80元/天×2(人)=992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按30元/天,住院62天,数额为62天×30元/天=1860元,予以确认;4、营养费,原告住院治疗62天,按20元/天,数额为63天×20元/天=1240元,予以确认;5、残疾赔偿金,按照河南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全年10853元,计算20年,结合原告一个X级伤残,一个XIII级伤残,数额为20年×10853元/年×31%=67288.6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该次交通事故致原告颅脑损伤X级伤残,胸部XIII级伤残,不但影响了其日常生活,也对其精神造成了创伤,依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及被告张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该项赔偿数额以15000元为宜;7、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原告郭海芝误工期为180天,按照当地劳工标准每天80元计算,数额为180天×80元/天=14400元;8、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以上请求数额合理部分共计202865.2元。原告郭海芝赔偿项目合计202865.2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必要的后续治疗费,原告郭海芝上述数额为95256.6元,超过交强险限额,剩余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责任比例承担;该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59679.6元;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包括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原告郭海芝上述项目计107608.6元,不超过交强险限额,由被告人保财险直接赔付原告郭海芝107608.6元。因保险公司已先予执行30000元,故需在赔付总额中扣除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豫P×××××号重型自卸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郭海芝117608.6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9679.6元;扣除先予执行的30000元,共计147288.2元(含被告张方垫付的医疗费40000元);二、被告张方、周口新时空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郭海芝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2元、鉴定费700元、合计6772元,由原告承担2032元,由被告张方、周口新时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7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缴费金额根据诉讼费缴费办法确定。款汇南阳市财政局,户名:南阳市财政局代收非税资金,账号:10031790995001777700002,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阳市新华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基石审 判 员 贾中升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