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董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41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董某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房秀萍审 判 员 曹永涛人民陪审员 李俊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立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