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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多翠兰诉被告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翠兰,多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8民初562号原告多翠兰委托代理人刘迎春被告多敏原告多翠兰诉被告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2016年5月19日依法由审判员罗延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迎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多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日,被告多敏以敖玉荣名义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月息2%,当年秋后一次偿还本息。到期后,被告多敏未能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多敏给付其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2400元(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被告多敏未出庭、未答辩。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被告多敏以敖玉荣名义向原告多翠兰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其在担保人处签字,约定月利率2%,当年秋后一次还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多敏从原告处借款并为其出具借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约定积极履行偿还义务,故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经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多敏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多翠兰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400元(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并自2016年5起按月息2%给付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止。)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延安申请执行期间二年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杜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