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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花珍与李新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花珍,李新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895号原告:李花珍。委托代理人:李云娥,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实。委托代理人:张善快,日照五莲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花珍与被告李新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花珍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花珍自愿承担。审判员  迟庆霞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