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花珍与李新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花珍,李新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895号原告:李花珍。委托代理人:李云娥,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实。委托代理人:张善快,日照五莲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花珍与被告李新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花珍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花珍自愿承担。审判员 迟庆霞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