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43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保义、陈凤荣诉丁冬锐、葛国中、蒙城县科信物流有限公司、葛启娟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义,陈凤荣,丁冬锐,葛国中,蒙城县科信物流有限公司,葛启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375-2号原告:张保义,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原告:陈凤荣,女,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莫永红,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冬锐,男,199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国中,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葛绍山,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城县科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何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郁茂,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启娟,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张保义、陈凤荣诉被告丁冬锐、葛国中、蒙城县科信物流有限公司、葛启娟生命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海洋审 判 员 胡 娜人民陪审员 刘淑玲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