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恢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邸洪军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邸洪军,吕双红,刘进柱,陈宏杰,刘进山,杨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恢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邸洪军,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双红,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进柱,男,1970年8月8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宏杰,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进山,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海芳,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邸洪军、吕双红、刘进柱、陈宏杰、刘进山、杨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执恢103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