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56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5262519801011xxxx,现住化德县。委托代理人王天资,系乌兰察布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一所工作者。被申请人庞某某,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5262519700512xxxx,现住化德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化民初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庞某某于2016年6月10日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对此案无异议。现该案已执。审判员 :肖学锋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赵赛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