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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56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5262519801011xxxx,现住化德县。委托代理人王天资,系乌兰察布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一所工作者。被申请人庞某某,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5262519700512xxxx,现住化德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化民初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庞某某于2016年6月10日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对此案无异议。现该案已执。审判员 :肖学锋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赵赛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