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丽杰因与被上诉人桦甸市公路管理段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丽杰,桦甸市公路管理段,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杰,女,1958年3月15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赵振民,桦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甸市公路管理段。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苗佩臣,该段段长。委托代理人:王世伟,该段副书记。委托代理人:梅素贤,吉林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左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善良,该公司副书记。上诉人李丽杰因与被上诉人桦甸市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公路段)、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丽杰的委托代理人赵振民,被上诉人公路段的委托代理人王世伟、梅素贤,被上诉人腾达公司委托代理人魏善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丽杰在原审时诉称:李丽杰是公路段职工,公路段于2002年1月改制为事业单位,2003年12月将事业编制外人员剥离成立腾达公司企业单位,李丽杰原为事业单位员工身份亦从腾达公司成立时变更为企业单位员工。依照上级改制精神,对改制前及过渡期(2002年1月-2003年11月)依相关规定核准的工资给予补发18446元,可是公路段对到企业的员工工资仅补发到2001年末。此事在李丽杰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公路段欠发多项工资等待遇,开始找公路段要求补发。公路段称过渡期间工资由腾达公司支付,但腾达公司以2003年12月才成立为由拒付。另外,公路段还欠发2002年1-2月基础工资970元。李丽杰因欠发、克扣工资等事项到相关部门投诉,要求支付欠发和克扣的工资,经国家和省市信访部门协调,由桦甸市信访局安排欠发工资事项依法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故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路段、腾达公司给付工资款19416元,公路段与腾达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李丽杰起诉主张的工资争议发生在政府主导公路段改制过程中,李丽杰在起诉状中亦明确说明诉请拖欠的是改制前及过渡期的工资,依据上级改制精神应予补发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可见,因由政府主导的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李丽杰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丽杰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该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李丽杰。李丽杰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主要上诉理由为:原裁定认定李丽杰补发档案工资的诉请系因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而形成的债务,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李丽杰没有异议。但是李丽杰请求两位公路段、腾达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进行审理,不应一并驳回起诉。公路段辩称:李丽杰在起诉和上诉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相互矛盾,起诉时说是公路段拖欠其工资,上诉说是腾达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李丽杰要求补发2002年的工资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李丽杰请求的事项是政府主导的改制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腾达公司辩称:腾达公司不欠李丽杰工资,李丽杰请求的事项属于政府主导的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李丽杰要求支付的工资发生在改制期间,其主张权利的依据为政府的改制文件,故本案系因政府主导的改制引发的争议,原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畴正确,李丽杰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忠华审 判 员 毕雪松代理审判员 佟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