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2015绥执字第54号(唐向阳与袁丽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绥执字第54号唐向阳与袁丽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的(2010)绥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唐向阳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唐向阳尚有债权245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袁丽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尚未受偿的债权24500元,申请人唐向阳发现被执行人袁丽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5)绥执字第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文审判长 莫文召审判长 梁利民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彭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