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葛云富与董攀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云富,董攀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3866号原告:葛云富。委托代理人:严军利,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攀攀。原告葛云富为与被告董攀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冬英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云富的委托代理人严军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攀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云富起诉称:2014年7月4日,被告董攀攀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由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至今本息分文未付。故起诉要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董攀攀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4年7月4日-2016年4月3日止的利息为21000元,算至履行完毕之日);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董攀攀承担。被告董攀攀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二、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借款属实。经开庭审理,被告董攀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于2014年7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葛云富与被告董攀攀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董攀攀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事实清楚。借款后,被告董攀攀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显属不当,应承担及时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攀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葛云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7月4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被告董攀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何冬英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