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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杨群波、谢伟平等与李海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群波,谢伟平,廖国光,卢顺忠,李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杨群波,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谢伟平,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廖国光,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卢顺忠,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李海萍,女,1972年1月28日,地址贵港市城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3)港北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3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3)港北民初字第51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73800元,全部未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3)港北民初字第5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立兴审判员  张秀仁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