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刘晓娟与夏海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娟,夏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17-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娟,经商。被执行人夏海涛,经商。申请执行人刘晓娟与被执行人夏海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57700元及承担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夏海涛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