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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141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新军与淄博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军,淄博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41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新军。被执行人淄博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金晶大道**号*号楼****号。本院执行的张新军申请执行淄博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