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林与辉县市孟庄镇西夏峰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林,辉县市孟庄镇西夏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152号申请人徐林,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辉县市孟庄镇西夏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平和,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村委会工作徐林申请执行辉县市孟庄镇西夏峰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林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30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西夏峰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徐林欠款1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97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徐林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3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