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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徐华志与汪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志,汪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475号原告:徐华志,男,1957年2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徐明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加佳,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剑锋,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原告徐华志与被告汪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汪剑锋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 波审 判 员  张庆国人民陪审员  汪双节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朱玲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