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徐华志与汪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志,汪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475号原告:徐华志,男,1957年2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徐明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加佳,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剑锋,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原告徐华志与被告汪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汪剑锋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 波审 判 员 张庆国人民陪审员 汪双节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朱玲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