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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潘圣杰与高景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圣杰,高景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731号原告:潘圣杰,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莫永红,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景明(又名高井明),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圣杰与高景明(又名高井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圣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