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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恢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刘军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刘军,刘艳波,曹宝军,刘艳荣,张立波,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恢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军,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艳波,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宝军,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艳荣,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立波,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峰,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军、刘艳波、曹宝军、刘艳荣、张立波、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执恢149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