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6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徐利平、刘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徐利平,刘玲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101号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冬、李和亭。被告:徐利平。被告:刘玲云。原告XX与被告徐利平、刘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