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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6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徐利平、刘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徐利平,刘玲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101号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冬、李和亭。被告:徐利平。被告:刘玲云。原告XX与被告徐利平、刘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