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胡玉梅、廖伟国等与魏金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梅,廖伟国,廖维龙,廖维甫,廖维林,魏金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26号申请执行人胡玉梅,农民。申请执行人廖伟国,农民。申请执行人廖维龙,农民。申请执行人廖维甫,农民。申请执行人廖维林,农民。被执行人魏金农,农民。申请执行人胡玉梅、廖伟国、廖维龙、廖维甫、廖维林与被执行人魏金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赔偿五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3017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年在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朝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