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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1478号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某。被告人刘某因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82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移交执行对罚金1000元的追缴。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刘某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房产信息查询回执、车辆信息查询回执、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等财产调查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14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林 峰执 行 员 陈金玲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 池俊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