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田国与刘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刘文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2382号原告:田国,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莱阳市。委托代理人:郭忠建,山东阳正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刘文明,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中龑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盖淑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