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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田国与刘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刘文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2382号原告:田国,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莱阳市。委托代理人:郭忠建,山东阳正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刘文明,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中龑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盖淑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