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邢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1)庄民初字第4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抚养费7200元,执行费50元(未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扣划被执行人存款750元并继续冻结了该账户。经查询后,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