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传其与李启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其,李启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140号原告:李传其。委托代理人:付崇鹤,东平县东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言来,东平县东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启常。原告李传其与被告李启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广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传其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崇鹤、刘言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其诉被告李启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传其就产生相邻关系纠纷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原告李传其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传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广兴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