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董佃民与马福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佃民,马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2执11号申请执行人董佃民被执行人马福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佃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福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5)阳阳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佩东审判员 娄建武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