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景春、梁爽与被执行人刘加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景春,梁爽,刘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50号申请执行人梁景春,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梁爽,男,1985年3月4日生,汉族,职员,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刘加平,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梁景春、梁爽与被执行人刘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原告梁景春、梁爽与被告刘加平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二、原告梁景春、梁爽与被告刘加平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加平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楼房在银行有抵押无法过户,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找到被执行人刘加平协商后在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