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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马冬梅与韩卫东、韩立山、王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冬梅,韩卫东,韩立山,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马冬梅,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韩卫东,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韩立山,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王东,男,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马冬梅与韩卫东、韩立山、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撤销申请,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公证处(2014)齐执字第16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彭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