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马冬梅与韩卫东、韩立山、王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冬梅,韩卫东,韩立山,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马冬梅,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韩卫东,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韩立山,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王东,男,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马冬梅与韩卫东、韩立山、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撤销申请,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公证处(2014)齐执字第16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彭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