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九原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湖南冠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冠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李永刚,白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冠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市高坪镇大坪村神岭片288号。法定代表人杨成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永刚,包头市荣德五金土产批发商社业主,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白牡丹,李永刚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冠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永刚、白牡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冠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并出具了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包九原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亚峰审判员 王润平审判员 赵军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