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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张某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398号罪犯张某裕,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深圳市,中专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9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张某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裕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4次。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某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