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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 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1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东县院刑诉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立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在邵东县百富广场附近卖给吸毒人员何某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许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得赃款100元。2016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邵东县百富广场附近以50元的价格赊账卖给吸毒人员林某与蒋某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甲基苯丙胺。2015年1月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荷田路邵东县人才市场侧面巷子内卖给吸毒人员何某二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9克)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19克),得赃款200元。交易完成后不久,被邵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并扣押了何某净重0.19克的甲基苯丙胺一小袋,净重0.1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二粒。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何某、林某、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缴收据,称重笔录,指认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手机通话详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李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贩毒事实,他虽然给了毒品给林某、蒋某,但没收钱,也没约定是赊账,纯属免费提供,意思是希望林某、蒋某以后如果要吸毒就找他购买。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在邵东县百富广场附近,卖给吸毒人员何某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许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得赃款100元。2016年1月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荷田路邵东县人才市场侧面巷子内,卖给吸毒人员何某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9克)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19克),得赃款200元。交易完成后不久,邵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了吸毒人员何某,并从何某身上搜缴出净重0.19克的甲基苯丙胺1小袋,净重0.1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93年8月16日,犯罪时已成年。2、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月6日晚上21时许,邵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邵东县城荷田路“正旺网吧”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李某抓获。3、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李某所使用的131××××5443手机与吸毒人员何某的手机180××××0738有多次通话记录。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缴收据、称重笔录、指认照片证明:2016年1月6日晚上21时许,邵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将从吸毒人员何某身上搜缴的1小袋甲基苯丙胺及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予以扣押并进行称重,2粒甲基苯丙胺片净重0.19克、1小袋甲基苯丙胺净重0.19克,并由何某进行指认。6、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李某身上搜缴的红色颗粒及白色晶体取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辨认笔录证明:吸毒人员何某、林某、蒋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的李某,被告人李某辨认出向其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何某。8、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在百富广场附近花100元从李某手中买了1粒麻古和少量冰毒,2016年1月6日晚上21时许,在百富广场荷田路与百富路交叉口报刊亭附近,他花200元从李某手中买了2粒麻古和少量冰毒,当他走到电信大楼附近时就被民警抓获了,民警缴获了他身上的麻古和冰毒。9、证人蒋某、林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4日下午,在百富广场附近的“正旺网吧”内,蒋某、林某从李某手中买了1粒麻古和少许冰毒,共计50元,当时未付钱,说好下次买毒品一起吸食。10、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在百富广场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1粒麻古和少量冰毒,2016年1月6日晚上21时许,在百富广场附近邵东人才市场旁边一个巷子里,他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2粒麻古和少量冰毒。2016年1月4日下午,在百福广场附近,他给了蒋某、林某1粒麻古,当时没提钱的事,意思是他现在做毒品生意,希望蒋某、林某以后到他这里来买毒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李某于2016年1月4日以5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蒋某、林某1粒麻古,只有吸毒人员蒋某、林某的证言予以证明,被告人李某供述双方未约定交易价格,当时没有收钱也没约定以后如何付款,而证人蒋某、林某的关键证词完全雷同,且侦查机关不能补正也未作出合理解释,对证人蒋某、林某的证言本院依法予以排除。公诉机关对这起事实的指控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李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卫华审 判 员  王志浩人民陪审员  曾有能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