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国军,邵继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继权,吴国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1民初1552号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呼兰南大街23号。法定代表人姚杰,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波,系该社清资中心负责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邵继权,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吴国军,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邵继权、吴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后,已向原告下发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彦微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