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7刑更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冯华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381号罪犯冯华才,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遂溪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赤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华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冯华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冯华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华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华才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华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