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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黎威申诉柳亮明等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威,柳亮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424号申请执行人黎威。被执行人柳亮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申请执行人黎威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柳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6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1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柳亮明名下的房产被保全冻结,因所有房产均在银行抵押贷款,处置房产的残值很小;且煤矿已依法关停,补偿款尚未拨付到位;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行帐号,未发现有存款;5、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因本案属系列案,目前不具备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6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廖志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