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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九原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白文华与陈兰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华,陈兰柱,陈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白文华,医生,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陈兰柱,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陈三海,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文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兰柱、陈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兰柱、陈三海经本院采取扣划存款的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白文华出具了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亚峰审判员  赵军华审判员  赵俊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