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九原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白文华与陈兰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华,陈兰柱,陈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白文华,医生,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陈兰柱,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陈三海,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文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兰柱、陈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兰柱、陈三海经本院采取扣划存款的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白文华出具了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亚峰审判员 赵军华审判员 赵俊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