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林保、方永柱等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保,方永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2民初647号原告张林保,男,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村民。委托代理人李铁梅,系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方永柱,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村民。原告张林保与被告方永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林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铁梅、被告方永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林保诉称,2014年3月被告承接了老河口市机场团站楼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电、消防工程。被告就雇请原告提供劳务,2014年年底工程基本完工,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的工资,2015年2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关掉手机,外出不归。2015年11月被告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至今原告的工资未能得到解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工资款1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张林保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到工资款16400元。2、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河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一份。证明2013年9月湖北辉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了老河口机场团站楼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并于2014年2月将该工程中的水电、消防等施工项目转包给个体老板刘俊。同年3月刘俊又将部分水电施工项目分包给被告,被告陆续雇请原告等人进场施工。截止2015年2月17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6400元,后被告关掉手机,外出不归。2015年11月20日,被告在东莞火车站被警察抓获,2016年3月17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被告方永柱辩称,欠款属实,无答辩意见。被告方永柱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湖北辉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了老河口机场团站楼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并于2014年2月将该工程中的水电、消防等施工项目转包给个体老板刘俊。同年3月刘俊又将部分水电施工项目分包给被告,被告陆续雇请原告等人进场施工。截止2015年2月17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6400元,被告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关掉手机,外出不归。2015年11月20日,被告在东莞火车站被警察抓获,2016年3月17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工资款1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6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工作,原告为被告付出劳务,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被告未及时支付劳务报酬的行为实属违约,被告结欠原告工资款16400元,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原告工资款6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永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林保工资款10400元。二、驳回原告张林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方永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给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文彦人民陪审员 陈大胜人民陪审员 李桂莲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德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