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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姚洪军、周艳春与马永明、孙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洪军,周艳春,马永明,孙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17号原告姚洪军,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现住庆安县。原告周艳春,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现住庆安县。被告马永明,男,1985年4月3日出生,现住庆安县。被告孙明,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洪军、周艳春诉被告马永明、孙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洪军、周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作亮代理审判员  刘 力人民陪审员  李立东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丽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