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0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成都武侯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成都银石矿业有限公司、成都赛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欧阳可江、欧阳可安、欧阳可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武侯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银石矿业有限公司,成都赛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欧阳可江,欧阳可安,欧阳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武侯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莉。被执行人成都银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可成。被执行人成都赛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被执行人欧阳可江。被执行人欧阳可安。被执行人欧阳可成。申请执行人成都武侯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成都银石矿业有限公司、成都赛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欧阳可江、欧阳可安、欧阳可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武侯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内经字第30711、30712、30713号《公证书》、(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169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成都银石矿业有限公司、成都赛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欧阳可江、欧阳可安、欧阳可成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武侯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51587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银石矿业有限公司、成都赛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欧阳可江、欧阳可安、欧阳可成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银石矿业有限公司、成都赛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欧阳可江、欧阳可安、欧阳可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银石矿业有限公司、成都赛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欧阳可江、欧阳可安、欧阳可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52119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黄 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