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见凤英与孙某、孙泮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见凤英,孙某,孙泮启,孙从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见凤英,男,1926年8月2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孙某。法定代理人:孙泮启,男,1978年6月12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孙某之父。被执行人:孙泮启,男,1978年6月12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从见,男,1948年2月15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孙某祖父。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11396.8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太民一初字第02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权执行员 常 杰执行员 王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金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