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9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魏三那非法买卖、储存弹药、爆炸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三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9453号罪犯魏三那,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澜沧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2)沧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三那犯非法买卖、储存弹药、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五年二月五日经本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967号裁定书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魏三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魏三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魏三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对罪犯魏三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