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陈土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331号罪犯陈土关,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湛中法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土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土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陈土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土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6次;2015年7月,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土关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土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