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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江山与玛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玛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江山,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玛莲,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江山与玛莲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右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玛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玛莲给付欠款1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玛莲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共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玛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江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玛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右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