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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孟文霞诉赵卜龙身体权纠纷一案强制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文霞,赵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1018号申请执行人孟文霞被执行人赵卜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2)渭滨民初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孟文霞诉赵卜龙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抵减申请人应赔付被执行人损失之后,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5057.12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承担执行费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卜龙银行存款5107.1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科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