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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秀香与陈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香,陈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香,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官,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秀香与被执行人陈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安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950元,合计7306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官犯诈骗罪被判刑,并且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贵审判员 马利辉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