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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6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邓小林与王宝军、温艳萍、王候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林,王宝军,温艳萍,王候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625-2号申请执行人邓小林,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宝军,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温艳萍,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宝军之妻。被执行人王候莉,女,198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王宝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1078-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宝军购买的单元房一套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暂不宜处置。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候莉在银行存款75451.69元.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王宝军、王候莉、温艳萍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王宝军、王候莉、温艳萍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