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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4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汪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493号原告:汪某。被告:龚某,于2016年5月16日去世。本院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龚某于2016年5月16日因病去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 判 长  谭志刚审 判 员  张小智代理审判员  赵 星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