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4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汪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493号原告:汪某。被告:龚某,于2016年5月16日去世。本院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龚某于2016年5月16日因病去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 判 长 谭志刚审 判 员 张小智代理审判员 赵 星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