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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15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高俊阳与开鲁县大榆树镇政府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阳,开鲁县大榆树镇人民政府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507-3号申请执行人高俊阳,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开鲁县大榆树镇人民政府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建,系镇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开鲁县大榆树镇人民政府政府存于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榆树镇信用社账户中的存款132885.78元(开鲁县大榆树镇人民政府账号为:****)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帐户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二、所需手续费亦从被执行人账户中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国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杜宏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