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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6刑初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农民。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0月26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3日经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和县看守所。河北省任县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强奸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月平、李兆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高某某将谷某家中屋门踹开,进入谷某的卧室,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与谷某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经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谷某秋裤上的斑迹中包含高某某和谷某的DNA分型。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被害人谷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高某某辩解称,他不是强行和谷某发生的性关系,事发当晚谷某给他要100元钱,他没有钱就走了。过了几天谷某儿媳妇找他要100元钱,他没有给,谷某就报案了。他觉得这事不好意思说,所以在公安机关讯问时一直没有承认和谷某发生性关系了。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高某某强行打开谷某家中屋门,进入谷某的卧室,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与谷某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经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谷某秋裤上的斑迹中包含高某某和谷某的DNA分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农历8月13日晚上至2015年农历8月14日早上,他称自己一直在家中,没有出去。他认识本村的谷某,和谷某是乡亲关系。他没有和谷某发生过性关系,也没有对谷某实施过强奸行为。2、被害人谷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26日(农历8月14日)凌晨1点左右,她正在家中睡觉,听见有人敲自己屋门并听敲门的人说:“嫂子,快开门”,她就喊骂让那人滚走,接着那人就把她家插着门闩的屋门推开,进到卧室中,她发现是本村村民高某某,就问他:“你喝醉了吗”,高某某说:“我早就想你了”,然后就动手搂抱她,还说等完事了给她100块钱,她就喊骂高某某让他滚出去,高某某不听,把她推倒在床上,强行脱下了她的内裤要强奸她。她趁高某某去拿热水的空当就跑出了屋子,边跑边喊救命,跑到大门外的时候,被高某某追到,高某某把她推倒在地,摁住她的脖子说:“再喊就掐死你”,当时她很害怕就不敢再喊了。高某某就把她抱到了卧室的床上,威胁她不要动,然后趴到她身上,把她强奸了。之后,高某某穿上衣服走了,她感觉身体不舒服,躺了会后,就起来穿衣服,但是内裤怎么也找不到,就穿了一条蓝花秋裤,躺下睡了。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谷某是她的婆婆。谷某自己住在一个老院里,她听说婆婆谷某被高某某强奸后很生气,领着谷某到公安机关报了警。她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谷某所穿的蓝色带暗花秋裤一条。她对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邢公物鉴法物字(2015)503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无异议。4、接受证据清单、蓝色秋裤照片证实:赵某向公安机关提交案发时谷某所穿的蓝色秋裤一条。5、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谷某家以及谷某被强奸现场情况。6、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谷某所说的高某某擦拭阴茎用的卫生纸,经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发现,该证物被放在尿桶里,已污染,无检验价值,未提取。7、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9日11时,高某某在永福庄乡永一村村南一建筑工地被抓获归案。8、户籍证明信证实:高某某的个人基本信息。9、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邢公物鉴法物字(2015)446号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和邢公物鉴法物字(2015)503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邢公物鉴法物字(2015)446号中1号检材秋裤上斑迹检出混合STR分型,包含高某某和谷某的DNA分型。10、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员资格证书证实: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11、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汕中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4年10月26日,高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胁迫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老年的被害人谷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某某辩解称没有强行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某某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0月26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系有前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小军审 判 员  张 遂人民陪审员  林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苗 芳 更多数据: